本报讯 “单位要裁员,我该怎么办?”前日,本报登出《遭遇非法用工 请向晚报倾诉》的消息后,多名读者打进本报热线966988,称单位为规避《劳动合同法》,无故将自己开除。
这些投诉的读者,多是企事业单位的老员工及人们常说的临时工,他们中工龄最长的15年。投诉者之一白先生说,自己是某环卫所的临时工,每月工资是550元,干的是挑粪工作,又脏又臭,每晚别人睡觉的时候上班,辛辛苦苦干了8年,现在单位说裁就裁,并且只给650元的补偿,实在让人心里堵得慌。
重庆HR(人力资源经理)联盟发起人分析,原来许多单位用工不规范,没有给一些员工办理“五险一金”,现在要规范用工,就得给员工办理,可这一算是个大数目,企业成本大增,难免要考虑裁员,加上按规定工作10年以上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工龄长的临时工首当其冲成为了裁员对象。
华威人才负责人透露,为减轻负担,个别知名大集团公司也在陆续裁员。但由于在与职工协商中存在困难,因而多推进缓慢。
也有一些企业在观望中。一房地产集团分公司负责人坦言,企业现在陷入了两难:裁人的话,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甚至补发加班工资,还得让剩下的员工分担被裁人员的工作;不裁的话,又怕以后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更麻烦。 (记者 杨娟)
专家说法
无固定期限合同将成主流
“企业赶着裁员,其实都是徒劳。”昨日,知名劳动法专家、曾任全国劳动争议处理专业委员会副会长的范战江表示,除非企业不用人,否则迟早得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预计,在未来两三年或四五年内,无固定期限合同将成为主流。
范战江说,目前裁员的企业,多数是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担心这是个“铁饭碗”,会把职工养成懒汉。
其实,这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范战江解释,虽然名字没变,但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条件下和《劳动法》条件下大有不同。
在《劳动法》条件下,由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多是老员工,一旦解雇就要付出大笔的经济补偿金;而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可以自然终止,不需支付任何补偿,因此,企业都愿意一年一签,转眼时间就到了,“不用给一分钱补偿”。
但在《劳动合同法》条件下,就没什么差别了,不管是单位解雇员工,还是合同到期,都得给经济补偿。“所以签哪种合同其实无所谓,企业用不着视无固定期限合同为洪水猛兽”。
范战江认为,以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主流的局面很快将会出现,因为企业只有一次选择权,也就是在第一次合同终止时,可以选择是否与这个劳动者继续签合同,一旦再签,那第三次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同时,劳动者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10年的也将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立法者的初衷就是导向无固定期限合同。”范战江说,这是要让劳动者拥有职业安全感,真正调动其积极性。据了解,目前日本、西欧国家都是实行的这种制度。
范战江认为,虽然部分企业裁员看起来像是《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副作用,但这只是暂时的,劳动者的整体利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记者 杨娟
案例关注
被解雇教职工要求返校园
本报讯 重庆化工职工大学23名教职工在学校被兼并时,与新雇主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7年后要求重返校园,并要求新老雇主支付490万余元赔偿金、保险费等。
该案昨日下午开庭。据了解,2000年6月23日,重庆市新千年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千年公司)兼并了重庆化工职工大学。该校23名教职工陆续与新千年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领取了安置费。这23人包括一名副教授、数名讲师及职工等。
教职工姚章称,去年底,一原来的同事以失业者身份去办社保补贴时,被告知他仍是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不能办。经调查,他们发现渝经发[2000]95号文件称:未留在重庆化工职工大学的教职工保留公职人员原有身份。
他们认为,既然保留公职人员身份,他们就应享有应有的权益。但在这7年中,他们没有工作、没有保险等公职人员应有的一切。他们将新千年公司和重庆化工职工大学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他们与新千年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无效,重返校园担任一定的工作,赔偿经济损失,补缴各种保险等共490万余元。
两被告代理人称,事情已经过了7年,早已过了两年诉讼时效。签订协议书,说明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已消失,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依法取得的教师任职资格仍然有效。
教职工代理人罗成称,这23名教职工是国家公职人员,新千年公司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形式来解除他们与重庆化工职工大学的人事关系,在协议主体上不适合,所以该协议无效。他们应返回校园继续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记者 莫雪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