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我已经作了4年的柜员工,这算是临时性吗?”日前,我市某垄断行业的派遣工王小姐反映,不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会不会改变这种情况?
几天后《劳动合同法》就将正式实施,能否对当前广泛使用派遣工的部分垄断行业和外资企业的用工方式产生影响。
劳务派遣成用工常态
12月21日,我市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在网上公布招聘启示:“招聘派往某单位柜员工,报名:下载《劳务派遣人员招聘报名表》……”
“劳务派遣”是指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将劳动者派遣到需要人的单位。在解放碑一企业做柜员工的王小姐表示,她已在单位工作4年了,就因为是派遣工,工资福利比非派遣工同事要低一半左右。
据了解,像王小姐这样的派遣工较为普遍,劳务派遣已成为部分企业用工常态。而另一个事实是部分劳务派遣工已经成了单位的业务骨干,不少人员的工作时间已经超过十年。
记者昨日与大量使用派遣工行业的部分企业取得联系,但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人士均婉拒了记者的采访,称目前不好说。
不过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在一些行业盛行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或许因为《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而有所改变。“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而被派往这些行业的派遣工却安排在长年稳定需求的工作岗位上,‘短工’被‘长用’了。”
各方期待实施细则出台
有外地媒体报道,部分航空、石油等行业的许多大型国有上市公司,纷纷在年底前突击把一些老员工改为劳务派遣,刻意规避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虽然《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的适用的范围规定为: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没有明确哪些为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称,目前只有等待《劳动合同法》相关的实施细则。
因此,该局在日前发出的《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关问题的处理建议》中明确:原实行劳务派遣用工的,在目前条件下合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于除了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用工采取劳务派遣外,其他的派遣用工形式有待研究,但原则上是不允许的。明年如有实施细则,可依据实施细则予以纠正。如企业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并尚未给予经济补偿,而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劳动者可以拒绝,并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日前在重庆解析劳动合同法时曾透露,对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司法解释,今年年底就会出台。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由记者 曹 勇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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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