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9版:法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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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
只能签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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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5 月 8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在校大学生
只能签劳务合同


  本报讯 工商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大四学生小陈,还未毕业就被某单位试用,并签订了劳动合同。近日,小陈辞职,但公司并未按照合同付给她相应的工资。小陈找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得到的解释是:在校学生不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该案不在《劳动法》受理范围。

  “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只能是劳务合同。”对此,渝中区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解释,在校大学生出去工作只能称为勤工俭学、社会实践,没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拿到毕业证后签订的合同,才在《劳动法》的管理范围内。“或者,学校的三方合同也是可以的。”负责人说,在校学生最好拿着学校发的《三方协议》与用人单位签合同,这样可以用《合同法》来解决相关问题。类似小陈这样的欠薪情况,只能用民法起诉单位。

  该负责人提醒:很多学生在校期间就找好工作单位,需要注意的是,签合同的时间可以是在校期间,但工作时间一定要填写在7月以后。记者 朱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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