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8版:新闻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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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摄像头
暂不设提醒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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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5 月 10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共场所摄像头
暂不设提醒标志


  公共场所的摄像头,该不该设置提醒标志?这两天,不少市民就此展开激烈讨论,半数以上市民认为应该设置提醒标志(详见本报昨日第24版)。

  “北京今年4月17日就开始在全市启用公共区域监控探头标志。”市民方长风提到了外地经验,“西方有的国家也早已采取这种方法。”他希望重庆也能效仿。

  相关部门的看法又是怎样的呢?

  市公安局新闻中心主任沈雪称,公安局对公共场所的监控系统只有使用权和管理权。对公共场所摄像头设置提示牌,必须由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公安局才能执行。

  市政府法制办法规二处工作人员介绍,对于公共场所监控系统的管理,市政府2006年第196号令《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作出一系列规定。至于如何保护公民隐私,该《办法》第六条也有规定:“使用视频图像资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公民隐私权、肖像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商业秘密。”违反者,可追究刑事、民事责任。

  是否考虑过对公共场所的摄像头设置提示牌呢?该工作人员称,提示公共场所摄像头的位置,有可能让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从而削弱其维护社会治安的功能,故“目前还未考虑设置提示牌”。  记者 张水红

  新闻链接

  2007年4月实施的《北京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设置监控探头,应当设置标志。今年4月17日,北京市公共区域监控探头标志牌正式启用,在今年5月底前,全市公共区域范围内的监控探头都必须悬挂标志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而由交管部门安装的摄像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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