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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认定五种情形
属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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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5 月 10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认定五种情形
属非法行医


  

  为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出台并施行最新司法解释,认定5种情形属非法行医,并对“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作出详细规定。

  5种非法行医情形是: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情节严重”包括: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包括: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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