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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6 月 5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律师法还需细化
我市有关部门正在商讨修改相关细则

  “新法需要细化。”昨日,没有享受到新律师法待遇的律师们提出,新律师法新增、修订条款多达40余条,如“会见不被监听”等,还需要有关部门明确、细化。

  关于“会见权”,西南政法大学刑法专家赵长青认为,新律师法中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什么才叫“不被监听”?是指不使用监听设备,还是不让侦查机关的人在场?还有律师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安全问题,由于侦查机关不再派员在场,如出现逃跑、自杀、自残,安全责任由谁来承担。

  赵长青认为湖北的一种做法不错,律师会见时,侦查人员能看到他们,但听不到谈话的内容。

  “新法不细化,待遇自然难落实。”不少律师也对此表示同样的看法。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傅达庆律师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关于会见权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而新律师法未涉及到这类会见的批准问题。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多元,矛盾多发且复杂,社会治安维护任务十分繁重,像涉黑涉恐等团伙犯罪,一般都有严密的组织,一旦走漏风声,就会给侦查工作增大难度。这类案件需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

  二、关于调查取证权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的取证至少要两个侦查人员,从对等的角度,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是不是也应不少于两个执业律师?

  三、关于阅卷权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也就是说指控犯罪嫌疑人的所有材料都可以让律师看到。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与案卷有关的所有材料”,但对于举报、控告材料、司法机关办案使用的内卷、法院的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等,这些是否也属于“所有材料”的范围?

  “我们已经在开会商讨了。”昨日下午,市司法局律管处处长陈治元表示,此前我市公、检、司等部门对律师会见等问题有过实施细则,现在新律师法实施后,他们正在商讨修改相关细则。 

  记者 莫雪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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