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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套型住宅层高不超过3.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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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7 月 17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小套型住宅层高不超过3.6米
相关规范自9月1日起实施,同时要求每层户数不得超过12套

  本报讯 《重庆市小套型住宅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作为我市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从今年9月1日起实施。记者昨日从市建委获悉,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小套型住宅,层高不得超过3.6米,每层户数平均不得超过12套。

  小套型是指建筑面积在37—60平方米的住宅。其中,建面37平方米的,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2平方米,并规定至少要有居住、厨房、卫生间3个基本空间。

  《规范》还规定,小套型住宅层高宜为2.8米,不得大于3.6米,旨在限制隔“夹层”。阳台进深不得大于2.7米,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之和不大于10平方米。记者 陈林 实习生 喻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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