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委托他人贷款,骗子却盗用印章贷款1590万元,没有贷款的企业主被判还钱,自然不服。近日,市高院对该案进行了庭前调查。
梁某是一家外贸公司的经理。他诉称,1994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吴某,并托有“门路”的吴某帮忙贷款。把公司财务印章等交给吴某两个月后,他又取消了贷款计划,要回了印章及材料。两年后,他突然收到要他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的通知。原来,吴某取得印章和材料后,先后4次冒用梁某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1590万元。1999年12月,吴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银行收不回贷款,将梁某告上法庭。经过几次审理,市一中院判决梁某只支付利息和罚息1000万余元。梁某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贷款,请求市高院撤销该判决。
法官宣布择日开庭。
记者 王明 实习生 谢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