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0版:法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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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7 月 19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少年下河溺亡 家人状告政府

  本报讯 14岁的少年周强(化名)从防洪河堤下河洗澡时不幸溺水身亡,母亲把当地水务局等三个政府部门告上法庭。昨天市三中院透露,该院近日二审判决周母败诉。

  2007年6月5日晚,周强在垫江县桂溪河南阳桥河堤处下河洗澡时,不幸溺亡。同年11月22日,周母将垫江县水务局(以下称水务局)、垫江县市政园林管理局(以下称市政园林局)和垫江县建委(以下称建委)三个政府部门起诉到垫江县法院,索赔28万余元。理由是:三部门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违反安全注意义务。

  垫江县法院驳回起诉。周母不服,上诉到市三中院,更改索赔金额为16万余元。

  周母看来,水务局作为出事河堤的建设单位,未按图施工,擅自增设橡胶堤坝,提高河道水位,加大了该河堤的危险性。其后,亦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具有明显过错。而建委和市政园林局作为该河堤的直接管理部门,在明知该河堤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疏于管理,也有过错。

  水务局辩称,出事河堤不是公用通道,不需要设计防护栏等安全措施。另外,河堤设计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存在违法建设行为。河堤建成后,已将其移交给市政园林局进行日常管理。因此,水务局无责。

  而建委和市政园林局也认为,河道不是市政设施,建委和市政园林局都不负有管理职责。

  市三中院认为,孩子的死亡是其本人忽视安全及家长监护不力两种原因结合所致。出事河堤的主要功能是防洪,不属于公用通道,亦不是公共场所。水务局在建设过程中行为合法。水务局、建委和市政园林局不论是施工建设还是在行使管理,均无过错。最后,该院维持原判。

  记者 罗彬 实习生 向军 董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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