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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7 月 23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首次明确界定“性骚扰”
即以带有性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声像或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侵害的行为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了解到,我市将在地方立法中对“性骚扰”行为作出明确定义。

  昨天,由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的《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首次对“性骚扰”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描述性定义,即违背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片、声像、电子信息或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江材讯表示,一般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中,对“性骚扰”的违法性质、救济途径和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但对“性骚扰”的行为特征并没有作出界定,这导致在遇到具体“性骚扰”案件时,对某一行为是否属于“性骚扰”很难作出判定。

  为落实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加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市人大常委会此次审议的修订草案借鉴了四川等14个省份地方性法规对“性骚扰”的规定,对“性骚扰”作出了明确定义,受到侵害的妇女可以借此条款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

  修订草案对妇女怀孕、生育、哺育期劳动合同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续延至怀孕、生育、哺乳期满。延续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基本工资,并不得取消其应有的福利待遇”。

  近年来,我市妇科肿瘤、乳腺肿瘤发病率较高,修订草案增设了有关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病、乳腺病普查的规定。规定明确,每一至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女职工妇科病、乳腺病的体检。记者 易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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