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市第三人民医院原院长刘松涛涉嫌受贿、贪污一案(本报曾报道),市高院昨日上午委托市五中院作出二审宣判:刘松涛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法院审理后认定,2000年,刘松涛上任三院院长后,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工程招投标、项目合作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数家医药公司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31万余元,已构成受贿罪。今年1月,市五中院一审判处刘松涛有期徒刑12年,并没收财产10万元,对所得赃款131.195万元及其收益予以追缴。刘松涛不服,随后提起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记者 莫雪庆 实习生 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