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8版:晚报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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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7 月 24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人行道上开车停车将受罚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今起公开征求意见
  人行道停车情况有望减少(资料图片)

  记者昨日从市市政委获悉,即日起,《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在该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5项在城市道路上的禁止行为,并对工业生产、餐饮和娱乐等服务活动产生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进行严格规定。

  破坏城市道路要受罚

  一些餐馆外经常会看到,为方便开车顾客入店消费,用水泥修起一个行车坡道。驾驶员通过该坡道将车停在人行道上。《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此种行为严厉说“不”。其中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中,新增“擅自在人行道上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冲洗机动车或设置停车泊位、停车场”;“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易飞扬物品或焚烧垃圾等”;“移动、损毁路牌等道路附属设施”5条禁止行为。

  征求意见稿对“擅自在人行道上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移动、损毁路牌等道路附属设施”和“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易飞扬物品或焚烧垃圾等”,对城市道路造成损坏的,责令依法赔偿;拒不赔偿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私自排污最高罚三万

  加工小作坊将污水直接倒入城市排水管中;洗车场含有有害物质的污水沿路流向下水道。城市排水设施中的污水成了“百宝箱”,装了含有各种成分的污水。

  市市政委对于这样的环保难题高度重视。在起草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第四十条“工业生产和餐饮、娱乐等服务活动产生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排水户应当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未依法取得城市排水许可,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在规定中明确指出,排放污水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道路开挖加收修复费

  意见稿规定,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把城市规划确定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综合开发计划,配套建设。市政设施建设或改造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据介绍,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确需开挖的,除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加收二至五倍挖掘修复费。 

  记者 李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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