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5号)第六条规定,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委原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收主城区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从2008年8月1日起,改为委托重庆燃气(集团)公司,重庆凯源石油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所属煤气公司等供气单位代收。
特此公告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