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8版:晚报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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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条例应减少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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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7 月 24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低保条例应减少惩罚

  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热议

  低保条例应减少惩罚

  本报讯 昨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草案)》进行审议,部分委员认为,可减少惩罚措施。

  《草案》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处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如果低保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将取消享受低保资格。

  数名委员认为,应尽量减少惩罚性措施。同时,应该加重审查低保资格人员的责任,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以减少冒领。

  同时,对于《草案》规定的,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分别确定,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变化和基本生活必需品物价指数变动适时调整。  记者 易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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