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一中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贩毒案,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07年12月28日晚8点过,被告人田野突然接到王涛(化名)打来的电话,要求购买25克冰毒。手中正紧的田野很想赚上一笔,但苦于手中无货,便向朋友于国徽求助,约定以1.3万元购买冰毒50克。第二天凌晨,两人在一出租房交易,田野先期支付8000元,拿到了48克毒品。下午4时许,田野与王涛交易后被抓。为了立功,他当即与警方合作,打电话要于国徽来拿剩余的5000元毒资,并“请求”他再提供10克冰毒。很快,前来取款的于国徽被捉。
“王涛(化名)是你们的特情!我是被他诱导犯罪的。”田野昨日在法庭上称。他的辩护律师也表示,并不是田野主动产生犯罪意图。田野还称,自己是个吸毒者,购买毒品只是自己吸食,接到王涛的电话才贩卖毒品的。
“那为什么接到电话后一拍即合,在第二天就交易了,速度这么快?”公诉人反驳,如果不是毒贩,明知吸食和贩卖的处罚轻重有所不同,难道不认真考虑一下?而且,一般吸毒者只吸一种毒品,而田野被抓时身上藏有冰毒和麻古两种,这更加证明了田野是毒贩。
于国徽的辩护律师也称,于国徽第一次贩毒只交易了48克,第二次交易是田野为立功而引诱的,而且毒品没有流入市场,危害不大。
主审法官认为,特情人员向田野提出要求后,双方一拍即合,说明田野本身存在犯罪意图。贩卖毒品为行为犯罪,只要存在犯意,就应当处罚;对于国徽而言,两次贩毒都由他本人独立完成,构成贩卖毒品罪。
最后,法院分别判处田野和于国徽有期徒刑15年。
记者 罗玺 实习生 周牧晓畋
量刑应该从轻
休庭期间,于国徽的辩护律师称,刑事特情,俗称“线人”,一般意义上讲是指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指挥的,用于搜集犯罪活动情报、进行专案侦查、发现和控制犯罪活动的一支秘密力量。如果不是特情的提议,田野可能不会想到贩卖;如果没有田野购买毒品的要求,于国徽也许不会去交易,“至少第二次不会发生”。他们的犯意都是因为诱导而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应该酌情考虑减轻处罚。
量刑可以从轻
本案公诉人、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承办人认为,由于毒品案件的特殊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像王涛一样的缉毒特情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诸如诱导等特殊手段,是合情、合理的。当然,在量刑环节上可以酌情考虑减轻或从轻判罚。
不算诱导犯罪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华立律师事务所陈艇律师表示,虽然相关法律没有明确定义特情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一些特殊手段是否合法,但个人认为,此案中特情人员的做法还算不上是诱导犯罪。一个人只有在持有毒品并产生贩卖意图的情况下才会被“诱导”。一个正常的、没有犯意的人是永远不会成为被诱导对象的。因此,不该减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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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发出了《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通知》指出:“运用特情侦破案件,是当前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手段,但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有时存在被使用的特情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介入侦破案件时,有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况。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人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在特情引诱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对具有这种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无论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另一种情况是数量引诱,行为人本来只是有实施数量较少的毒品犯罪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