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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用房归业主, 重庆晚报-国内频道-国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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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用房归业主


2005年10月23日 2:33:00

    据新华社电  作为关系民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草案昨天第四次进入立法机关的审议程序,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修改建议。
    草案第四次审议稿对国家所有权,城镇集体财产的归属、征收、征用和拆迁,社会团体的财产,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追回被盗、被抢的财物,特许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担保物权等多方面内容进行了修改,同时草案的文字表述还按照尽可能通俗易懂的要求进一步作了修改,并对公示、相邻关系等增加了名词解释。

界定小区道路归属
    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界定了小区道路的归属,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鉴于车库无论是购买还是承租,都有合同约定,因此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规定,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会所归属规定被删除
    由于会所绝大多数是作为独立的房屋由开发商出售或出租经营的,一般不作为建筑物附属设施归业主共所,因此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删去了有关会所归属的规定。

征用拆迁应合理补偿
    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征收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城市居民房屋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生活。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社会团体财产受保护
    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增加了保护社会团体财产的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或者使用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不动产登记前不必公证
    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为了便民,办理不动产登记只需一道手续,并且逐步实行统一登记,草案对此已经作了规定,并明确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按照标的收费。不动产登记前是否办理公证,可以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如果办理登记前必须经过公证,不仅不便民,还会增加群众负担。

网络编辑: 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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