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早报24日讯 8月8日,社科院助理研究员黄金荣在北京铁路局营业处购买了一张从北京至义乌的火车票,票价为203元。黄事后得知,其购买的车票中包含了基本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约3.98元,却无人告知。结果,黄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北京市铁路局告上法庭。自此,牵出了“尘封”54年的火车票强制保险。
“火车票强制险已经收取了54年,我以前竟然不知情!”黄金荣气愤地说,“这个保险到底是保的什么,怎么保的?并没有人告诉我。”
黄金荣一纸诉状将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其诉讼请求之一便是:依法确认被告在收取意外伤害保险费时未履行告知义务。日前,铁路法院已经对此事立案,法院将择日审理。
此案的新闻代言人毛晓飞律师说,向旅客收取保险费时,保险费的收取原则是按基本票价的2%计算,这意味着旅客购买车票的票价不同而缴纳的保险费是不同的,如果票价相差大的话,缴纳的保险费的差额也是非常大的。但是,根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旅客发生意外伤害,其享受的最高保险金额却是相同的,即两万元,这也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据悉,黄金荣已于9月26日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递交了撤销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申请书。黄金荣认为,铁路强制保险并不能因它存在了半个世纪,就成为一种合理性收费。“我希望通过自己的呼吁,这个火车票‘强制意外险’能够取消。”黄金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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