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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集体受贿竟被“放一马”, 重庆晚报-国内频道-国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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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集体受贿竟被“放一马”


2005年11月25日 4:24:00

    《财经》杂志24日讯 日前,“广东东莞海关驻凤岗办事处集体受贿案”曝光。该案中,走私集团香港照华运输公司为求顺利通关,于2001年底至2004年4月间,依通关岗位重要性及海关人员职位高低,每月定期向凤岗办事处海关人员送红包,每人每月2000港元到7000港元不等。
48人只有11人被立案
    案件涉及凤岗办事处海关48人,受贿额共112万余港元。而香港照华公司经凤岗办事处所辖海关走私货物案值18.2亿元人民币,涉嫌偷逃税3.5亿元人民币——此案被称为“老鼠给猫发工资”。
    记者获悉,该案目前已大体处理完毕。48名涉案人员大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有11人被移送检察院立案。其中还有几人最终被免予起诉,而最后被法院审理者,基本上都判了缓刑。
受贿5万在广东算小案
    “凤岗案”性质恶劣,而最终轻判,外界一度有质疑之声。对此,有司法界人士指出,此案“轻判”并非意外,因为每个受贿海关人员的受贿金额并不大,个人受贿额多数在5万港元以下,最高者不过9万港元;而广东省内有不成文的司法惯例:个人受贿金额5万元人民币以下者,一般都认为是“小案”,绝大多数只是追回赃款,而不再立案查处。
 各地都有自己的标准
    《刑法》明确规定,贪污受贿罪,一般以5000元为立案起刑标准;5000元至5万元的,一般判一年至七年有期徒刑;5万元以上的,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0万元以上的,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受贿1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据悉,广东的“惯例”在各省亦属常见,但多位法学界人士则对这一“惯例”提出了质疑。根据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各地均有各自标准。如浙江省一般将受贿2万元以下定为“小案”,湖北省则不同地区标准不同:在武汉等大城市,一般是受贿1万元以下不查;但在贫困山区,则坚持《刑法》规定的“5000元”立案标准。
    “如今,《刑法》在一些地方的具体执行其实处于无序状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说,同样是5万元的贪污受贿额,在经济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其危害性相差甚远,这恐怕是当初的立法者没有考虑到的。

网络编辑: 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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