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小孩期间将不由单位发工资,而改为领生育保险。
单位必须缴纳生育保险
《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都将参加生育保险,即使没有女职工的单位也不例外。由于管理体制现状等问题,《办法》未将财政供给单位纳入参保范围;同时,也未将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村妇女纳入。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0.7%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参加生育保险,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保;逾期仍不参保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5000元。
生小孩可领保险7236元
《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按照目前确定的标准,生个孩子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及其它生育费用支出三项生育保险待遇,平均可领7235.67元。
生小孩不影响就业
为何要制定《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昨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工伤生育保险处关枢处长。
关处长介绍,市政府常务会议只用了5分钟,就审议通过了该《暂行办法》,但此前的调研就花了4年时间,期间几十易其稿。
关处长表示,《暂行办法》为广大女职工在生育期间采用社会统筹共计的办法,来保障其合法权益。其主要考虑就是,促进妇女在生育期间平等就业。
记者 李伟 李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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