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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建道路五年不得开挖, 重庆晚报-时政频道-时政新闻
  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晚报 时政频道 时政新闻    2005年08月13日 第 02

城市新建道路五年不得开挖


2005年08月13日 6:52:00

    本报讯 完工不久又开挖,费钱又扰民的事将得到规范。我市首部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的政府规章《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形成草案,并于昨日开始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征求市民意见。该办法草案规定,城市主、次干道等五年内不得开挖,一年内开挖则要缴纳五倍赔偿费。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城市主、次干道,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并在道路工程开工之日前三个月(抢险排危等特殊情况除外),将建设内容和开工、竣工时间向社会公告。
干道五年内不得开挖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五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三年内不得开挖。建设、交通、市政等部门将把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的竣工时间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并保留五年。
    如果管线单位不同步实施管线工程建设,在道路工程竣工后确需申请开挖的,得经过一套严格的程序办理。首先得制定管线工程施工方案、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经有关行政机关和专家论证或听证;然后持论证或听证结论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规划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年内挖要五倍赔偿
    办法规定,管线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开挖的,按道路设施赔偿标准的五倍缴纳赔偿费;道路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申请开挖的,按道路设施赔偿标准的四倍缴纳赔偿费,依此类推。
    管线单位在大修道路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开挖的,按道路设施赔偿标准的三倍交纳赔偿费;道路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申请开挖的,按道路赔偿标准的两倍缴纳赔偿费。依此类推。
稠密区不新建架空线
    影响市容的架空线问题也将逐步得到规范。依照该办法,主城九区内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内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110KV及其以上的电力架空线除外);规划为大、中城市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35KV及其以上电力架空线除外)。这些地区现有的架空线,则将在旧城改造或道路改建、扩建、大修时同步下地。
                                     (记者 李伟)

网络编辑: 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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