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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刺伤乘客 巴士公司赔钱, 重庆晚报-法制频道-法制新闻
  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晚报 法制频道法制新闻  2006年12月21日 第 11

小偷刺伤乘客 巴士公司赔钱


2006年12月21日1:29:00

    本报讯  乘客在公交车上被小偷刺伤,在警察赶来前,公交车却载着小偷离开现场。受伤的乘客夏军愤然将该巴士公司告上法庭。昨日,江北区法院判决巴士公司赔偿夏军3.2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34岁的夏军家住九龙坡区。3月19日,他与亲朋共17人去江北区铁山坪森林公园玩耍后,下午2时乘坐813路公交车返回江北区唐家沱。一天愉快心情就在那一刻消失——公交车到达目的地时,夏军抱着女儿准备下车,一个穿黑夹克的男子朝他挤来。“我感觉他故意挤我,接着他的手伸来扯我挂在胸前的相机。”夏军护住相机,并大声制止该小偷。小偷与他推搡了几下,夏军的妻子赶紧将两人劝开。
    夏军向车门走去,当他跨下第一步台阶时,小偷追上来从后面刺了他一刀。
    夏军下车后立即报警,他的亲朋立即蜂拥上前围住小偷。然而,小偷挥舞手中的刀吓退夏军的亲朋,上了公交车。随后,车子开走了。警察很快赶来,小偷已经走远。
    夏军被送到医院,医生诊断为左侧外伤性血气胸、左侧胸壁穿透性刀刺伤、左肺挫裂伤,10天后他才出院。事后,经司法鉴定,夏军属于X级伤残。夏军向该路公交车所属巴士公司索赔未果,便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夏军与巴士公司的旅客运输法律关系成立。巴士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将夏军安全运抵目的地,而夏军在下车前受伤,巴士公司就违约了。昨日,法院判决巴士公司赔偿夏军3.2万余元。

记者 莫雪庆
网络编辑: 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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