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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班赔偿限额提高 每名旅客最高40万, 重庆晚报-要闻综合-要闻综合
  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晚报 要闻综合要闻综合  2006年02月28日 第 01

国内航班赔偿限额提高 每名旅客最高40万


2006年02月28日5:21:00

    新华社电 民航总局有关负责人27日称,《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将于今日发布,并将于下月28日起正式施行,我国国内航班赔偿责任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40万元人民币。
    这位负责人说,新规定同时还提高了旅客的随身携带物品、托运行李及货主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
    新规定适用于我国国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除民航法另有规定外,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在下列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二是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三是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
    这位负责人说,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该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网络编辑: 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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