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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法院不应承担强制执行职能, 重庆晚报-要闻综合-2006全国两会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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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法院不应承担强制执行职能


2006年03月13日3:30:00

    “执行难”已成为当今社会的痼疾。从当事人打赢官司拿不到赔偿发出的声声叹息,到站在大街上公开标价出卖判决书的悲怆之举,无不折射着司法的尴尬和当事者的辛酸。因此,人大代表在审议两高报告时,“执行难”问题再度成为他们的关注焦点。
领导成了“保护伞”
    常金月代表以自己经历的一起执行案件为例指出,出现“法律白条”的原因之一是法官执法不力。他说,该案被执行人是外省的一家酒店,在执行过程中这家酒店被查封,应该说具备执行条件,但就是因为当地领导一句话,执行一拖就是5年。
    常金月分析说,造成这起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执行监督机制不健全,执行措施不具体,执行结案时限不明确,尽管有执行条件,但法官不作为也没人追究。二是地方行政干预,被执行人是这个省某省直部门的下属企业,有关领导一出面干涉,法院就不敢作为。
监督法官执行权
    近年来,已经受到查处的执行法官不在少数,“给钱则执行易,不给钱则执行难”的“潜规则”,不仅破坏了法律的权威,而且削弱了公民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和信仰。
    可以说,执行腐败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一方面是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望穿秋水,另一方面是有些执行法官枉法执行。常金月代表说,现行执行模式同审判模式一样,实行由承办法官负责到底的制度,个人执行力量分散、效率低,有时会影响到案件的执行质量。更重要的是,执行案件处理由一个或几个人决定,任意性很大,案件执行的正确与否完全取决于执行人员的水平和素质,执行程序缺乏有效监督。
    部分人大代表还谈到,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之不理,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还有极个别执行人员办“人情案”、“关系案”,接受吃请和贿赂,与申请执行人关系好就违法执行,损害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与被执行人关系好,就寻找借口,拖着不予执行,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实现。
建议审判执行相分离
    部分人大代表建议,要不断创新执行方式和方法,改革以往“粗放式”执行中诸如“执行风暴”、“假日行动”等做法,采取诸如债转股、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舆论监督、公告执行、限制高消费、举报有奖等一系列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解决执行中的一些新问题。
    常金月代表还建议,实行审判与执行分离,法院应成为单纯的审判机关,不必再承担强制执行职能,将强制执行职能划归其他司法部门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并实行垂直管理,打破地方保护,彻底消灭“法律白条”。
        据新华社

网络编辑: 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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