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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索小费可罚一万元 , 重庆晚报-要闻综合-时政新闻
  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晚报 要闻综合时政新闻  2006年05月20日 第 02

导游索小费可罚一万元


2006年05月20日3:01:00

    本报讯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通过了《重庆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旅游从业人员如有欺骗或误导旅游者,胁迫或诱导旅游者购买物品或接受服务,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物品等行为,将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条例》还规定,景区门票不能乱涨,旅游区(点)门票调整必须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举行价格听证会后确定;旅行社安排旅游者购物和其他自费项目的,应当写入旅游合同,和游客事先达成约定。
    旅行社要“卖”游客,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旅游者不同意的,应当返还旅游者预付的旅游费用;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记者 何英
网络编辑: 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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