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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该当何“罪”?, 重庆晚报-法制频道-法治沙龙
  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晚报 法制频道法治沙龙  2006年05月29日 第 06

考试作弊该当何“罪”?


2006年05月29日2:39:00

    主持点题:重庆晚报5月17日以《微型摄像头偷拍考研题》为题,报道了3名大学生利用高科技手段在考研时作弊,被检察机关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提起公诉。司法实践中,该案可算是首例因作弊而受到刑事追诉的案件。考试作弊为道德所不容,但法律对其究竟是一个什么态度?国家机关以追究刑事责任来惩处这种行为,是否行得通?  

案件回放
    都鑫、庞捷、邹永(均为化名)分别是西南政法大学的自考生和重庆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学生。检察机关指控,去年11月,都、庞、邹预谋在今年的全国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中作弊。今年1月14日,在政治和英语考试中,庞捷携带微型摄像头进入考场拍摄考题,然后通过无线传输设备传送给考场外的都鑫,都鑫将考题打印出来后,雇请枪手做题,再将答案由专人通过对讲机念给庞捷、邹永等5人。被举报后,都鑫等3人向公安机关自首。

交锋一:考研题是否属国家秘密
■正方:
    试卷开封后仍属国家秘密
    律师唐用强:正如检察机关指控的那样,国家保密局已对教育工作中哪些属于国家秘密进行了明确划分。国家保密局教密(2001)2号《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就规定了“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属于绝密级”。而教育部下发的文件中对“启用之前”进行了解释“启封和启封后并使用完毕前”,即“考生考试结束离开考场之前”。因此,考试过程中窃取的试题属于国家秘密。
    律师周永强:考研试题在考试结束后本来就要密封,也不许考生带出考场。“启用之前”应当指的是一次完整的使用过程,既包括使用之前,也包括使用之中。    
■反方:
    试卷开封后不是国家秘密
    律师侯国跃:教育部对“启用之前”的解释是无权解释。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显然,由教育部单方面对保密期限作出规定,与法律相悖。因此,试卷开封后不是国家秘密。
    律师沈仁刚:国家保密局教密(2001)2号《规定》指出“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0条规定“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不得将权力转授其他机关”。既然保密法已经规定由国家保密部门会同其他机关共同确定保密事宜,保密部门就不该转授其他部门单独行使权力。 
   
交锋二:考生行为是否属于窃取
■正方:
    泄露考题属于窃取
    律师唐用强:尽管案中的大学生是报名参加考试,获得试题似乎是合法的,但三名被告属于共同犯罪,只是分工不同,应当作为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来看待。他们的作弊行为直接侵害了国家的保密制度,应当构成犯罪。
■反方:
    泄露考题只是作弊
    律师韩龙涛:考生参加考试获悉试题是合法的,场外的人只是协助他们作弊,对场内的考生而言,不需要通过窃取方式获得试题。只能算是作弊,尚不构成犯罪。

争鸣
统一立法惩处作弊
    律师侯国跃:从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只有关于在校生和自考生作弊的处罚,而像在公务员考试等社会考试中作弊的,则没有具体的处罚规定。建议立法机关、国务院尽快制定统一法律法规,规范处罚所有作弊行为。

反思
莫让犯罪成为未知数
    律师冯乔兵:尽管是罪行法定,但没有哪一部法律是万能的,即使是刑法,也需要不断地补充和完善。本案中,教育部的一份文件关系到3名大学生的罪与非罪,一旦触犯刑律,又会给他们今后的人生道路带来怎样的影响。这份文件将考生的作弊行为从违规违纪上升级到了违法犯罪,事实上起了刑事立法的功能,这不能不引发我们思考。试想:当犯罪成为未知数,我们应该感到更安定,还是不安?

记者 陈亮 易守华/文
网络编辑: 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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