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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上网不直接向警方备案, 重庆晚报-要闻综合-时政新闻
  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晚报 要闻综合时政新闻  2006年07月28日 第 04

家中上网不直接向警方备案


2006年07月28日1:52:00

    本报讯  前段时间,有媒体报道我市网民在家里上网,须向公安机关备案登记。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正《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时,公安部门称:家中上网无须直接向公安机关备案,而是由网络服务商代劳。
    记者从市人大内司委了解到,为有效监控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此条例修正草案增加了以下内容:信息服务单位和用户,在网络正式联通后30日内,须向市公安局备案。
    公安部门人士表示,每个互联网用户在开通网络时,都会在电信、网通等网络服务商处留下用户信息,这些信息将自动转到公安机关备案登记,无须用户亲力亲为。

首席记者 朱明跃 见习记者 杨娟
网络编辑: 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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