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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女串通一房两卖, 重庆晚报-法制频道-法制新闻
  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晚报 法制频道法制新闻  2006年08月31日 第 11

父女串通一房两卖


2006年08月31日2:03:00

    本报讯 房产纠纷胜诉,申请强制执行时却发现房屋早已过户他人。九龙坡区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父女恶意串通一房两卖的民事纠纷,法院依法认定父女俩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原告唐某称,2001年5月,他与被告丁某签订了《房屋出售协议书》,约定将被告所有的位于杨家坪冶金一村11栋的一套住房卖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唐支付了购房款,并搬进该房屋居住,丁某却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证件,致使唐无法办理过户。唐将对方告上法院,要求其履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得到一审法院支持。去年7月,市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后,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法院执行人员到房屋管理部门一查才知,丁某早在一审判决之前就将房屋转到了他人名下,对方正是丁某的女儿。
    丁某辩称,他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所指的房屋并不存在。丁说,他于2004年11月拿到房产证,该证载明其房屋位于石坪桥冶金一村11栋,与原购房合同所指的杨家坪冶金一村11栋并不相同。他将房屋卖给女儿,是为给付原告购房款和违约金。无奈,唐再次诉诸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产权,认定丁某父女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经法院调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被告丁某尚未取得房产证,而产权证上确认的房屋地址“石坪桥冶金一村11栋”就是合同所指的“杨家坪冶金一村11栋”,二者实际上是同一标的物。法院认为,丁某的女儿作为购房人,其购买诉争房产时,该房屋已由原告占有使用,加上二人的亲缘关系,父女俩通牒达成交易,实施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其主观上存在恶意,应当认定买卖无效。
    因原判决已要求丁某履行过户义务,确认了房屋权属,法官认为一事不再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记者 陈亮)
网络编辑: 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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