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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楼屋内打洞 楼上状告侵权(图文), 重庆晚报-法制频道-法制新闻
  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晚报 法制频道法制新闻  2007年11月19日 第 09

底楼屋内打洞 楼上状告侵权(图文)


2007年11月19日1:49:00

底楼住户加盖楼层被认为带来安全隐患,原告要求恢复大楼原貌



  本报讯 底楼的租赁户在楼房的承重柱上打孔,在原有空间内增加一层楼作商用,其他住户认为如此做法给整幢楼房带来安全隐患。本月16日,该楼36户业主诉至渝北区法院,要求被告方业主和租赁户恢复原状,消除危险。

  家住渝北区新牌坊二路95号松园小筑的业主代表何先生称,渝北区余某购买了松园小筑商住楼底层1—4至1—9号门面,余某去年11月将这6个门面出租给某洗浴中心经营。房屋在装修期间没有取得原告同意,被告便在承重柱上打孔,用钢筋穿过承重柱,然后浇铸混凝土,在原有的门面内增加一层永久性的商业建筑。完成加层后,被告又在楼上修建了大小不一的小房间,经营木桶浴。在施工期间,松园小筑的业主强烈反对,被告不听劝告继续施工,直至洗浴中心开始营业。

  原告认为,在已竣工验收的建筑物上增加一层用于商业的用房,增加了整栋楼的负荷,加上洗浴中心每天都有很多人活动,对大楼的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使该楼其他住户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处于危险之中。因此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大楼原貌。

  被告余某和洗浴中心代理人辩称,他们搞装修施工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且植入钢筋通过了相关部门的检测报告。同时,在小区物管处办理了装修手续,增加楼层对整栋楼没有安全隐患。

  原告代理人认为,按照《建筑法》第49条规定,对于干涉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工程应该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法庭举证发现,被告没有原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也没有具有原设计单位甲级资质的相应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增加楼层给原告带来安全隐患,侵害了相邻方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最后,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记者 杨登权/文 任洁/制图)

网络编辑: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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