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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妪家门口摔倒致死家人诉开发商未安扶手, 重庆晚报-法制频道-法制新闻
  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晚报 法制频道法制新闻  2007年11月20日 第 09

七旬妪家门口摔倒致死家人诉开发商未安扶手


2007年11月20日1:55:00

法院认为,未安扶手与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遂驳回起诉

  本报讯 七旬老太出门,摔倒在单元门外的台阶上身亡。家属以未安扶手为由,起诉开发商。11月15日,沙坪坝区法院一审驳回老太家属的诉讼请求。

  老太申某是沙坪坝区某小区的住户。其丈夫在法庭上诉称,今年1月15日下午3点左右,妻子出门时摔倒,头部倒在单元楼门前的花岗岩石台阶上,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他和子女认为,开发商未从入户台阶起步处安装扶手,是老太摔倒死亡的原因,遂要求开发商赔偿医疗、丧葬等费用。他们还认为,物管公司未尽到安全提醒和防护义务,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开发商认为,申某居住的那栋楼通过了综合验收,符合交付使用的条件,符合建筑法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因此拒绝赔偿。小区物管公司则称,申某摔倒后,该公司保安参与了救助,也拒绝赔偿。

  法院认定了申某摔倒在自家单元楼前的台阶上,头部外伤死亡的事实。

  法院认为,事发台阶两边为墙面,台阶的踏步宽度、踏步高度、每个梯段的踏步级数等设计、建设均符合建筑标准。事发台阶没有安装扶手是事实,但并没有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未安装扶手的行为与申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申某居住在单元楼内,对进出必经的台阶应当比较了解,自己应当注意安全。因此,开发商和物管公司不应担责。

  (记者 王明 通讯员 薛海明)

网络编辑: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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