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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借钱给儿子 未打借条难要回, 重庆晚报-法制频道-法制新闻
  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晚报 法制频道法制新闻  2007年11月22日 第 19

母亲借钱给儿子 未打借条难要回


2007年11月22日1:23:00

法院根据习俗,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还钱

  儿子、儿媳买房无钱,便向母亲借钱,随后却拒绝还钱,母亲无奈走上法庭。虽无借条,法院仍根据传统民族习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11月14日,沙坪坝区法院一审判决儿子儿媳还钱。

  儿子借钱买房

  11月5日,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时,53岁的王容(化名)并没有参加庭审。

  她的代理人在庭上称,2005年,王容的儿子儿媳想购买一套商品房,但手头没钱,希望母亲支援。爱儿心切的王容便在当年10月26日,通过两次银行转账,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35万余元。因为是借钱给儿子,王容并没有要求他们出借条。但是,儿子儿媳取得房产证后,一直不提还钱之事。

  母亲愤然起诉

  得知儿子儿媳已有存款,王容便多次明示或暗示儿子还钱。不料,二人一直对母亲的要求置之不理。为了讨回借款,今年9月3日,王容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

  开庭时,王容的儿子正在执行劳动教养,儿媳也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二人的委托代理人承认,王容当年转账支付购房款是事实,但是该笔款项是她赠与儿子的,所以儿子儿媳不需要还钱。但是,该代理人并没有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借贷关系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王容基于与儿子、儿媳之间的母子、婆媳关系,在借钱给二人时,没有索要借据,这与我们的传统民族习惯相符。儿子儿媳对母亲通过银行转账,为自己支付购房款的事实,并没有提出异议,同时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母亲转账支付的购房款是赠与二人的财产。

  据此,法院认定王容与儿子、儿媳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王明

网络编辑: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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