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名残疾人最高免税3.5万
本报讯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单位安置一名残疾人,每年最高免税3.5万元。 单位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当地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目前,主城九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580元。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要符合以下条件:与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每位残疾人实际上岗工作;月平均安置的残疾人占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多于10人(含10人);为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最低标准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