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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出台新的住房贷款规定, 重庆晚报-要闻综合-时政新闻
  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晚报 要闻综合时政新闻  2007年09月28日 第 01

央行出台新的住房贷款规定


2007年09月28日4:26:00

  新华社电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27日夜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对商业性房地产信贷政策进行调整。

  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至少40%

  商业银行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通知》重申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借款人,仍执行20%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借款人,继续执行30%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规定。

  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借款人,提出较为严格的限制措施,明确要求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同时要求商业银行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

  同时,为保障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防范信贷风险,《通知》强调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随着借款人购房套数的增加,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的上调幅度将进一步增大。

  《通知》中的“首套自住房”,指借款人第一次利用贷款所购买的用于自住的房屋。“第二套(含)以上住房”,指借款人利用贷款所购买的首套自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

  商用房贷款首付不低于50%

  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通知》规定,商业用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

  同时,考虑到部分“商住两用房”确用于满足居民住房需求,《通知》将“商住两用房”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40%提高到45%,其调整幅度小于商业用房调整幅度。

  房产商囤积房源不给贷款

  《通知》规定,对经国土资源、建设主管部门查实的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网络编辑: 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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