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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招聘不见“待遇面议”, 重庆晚报-要闻综合-时政新闻
  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晚报 要闻综合时政新闻  2008年01月04日 第 03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招聘不见“待遇面议”


2008年01月04日1:44:00

  本报讯 昨日上午,主城4场大型招聘会同时举行,成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市首个现场招聘日。招聘会上,底薪、提成、福利、奖金、保险标注得清清楚楚——专家称,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改变了职场潜规则,用人单位对薪酬待遇不再讳莫如深。

  马先生昨日走进联英解放碑人才市场的“节后综合行业大型招聘会”,他想应聘一家机械企业的销售员职位,“签劳动合同么,买哪几种保险,年假有多长?”他一口气抛出三个问题,招聘方进行了详尽解答。马先生认为是《劳动合同法》给他壮了胆,“以前找工作,顶多问个大概的工资数额,问多了人家也不会说。”

  招聘会上,需求最多是销售人员,此类人员的招聘启事上,几乎不约而同标注:底薪700—800元+业务提成+奖金+五险。中高级的岗位如人事主管、办公室主任、行政经理等职位也标明了岗位薪酬。

  专家说,先应聘,入职后“待遇面议”,这样的情况曾经在求职现场司空见惯。昨日的4场招聘会,“待遇面议”已销声匿迹。这意味着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者在就业中作为弱势一方的局面正在改观,平等就业显现端倪。

  据我市最大的人才市场联英人才统计,昨日进入解放碑、沙坪坝、上清寺三大人才市场的招聘企业近500家,求职者约2000人,这个数字较往年同期出现了明显下降。

  对此,人力资源专家分析,《劳动合同法》规范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强制性地要求企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签订合同,购买社会保险,享受年假等,从而导致各企业间的福利待遇及用工条件差异缩小,使一部分因待遇差而准备换工作的在职人士放弃跳槽,转而与原单位签订固定劳动合同等。

  (记者 王中亮)

网络编辑: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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