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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须盖法人单位公章, 重庆晚报-要闻综合-时政新闻
  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晚报 要闻综合时政新闻  2008年01月05日 第 02

劳动合同须盖法人单位公章


2008年01月05日1:00:00

  本报讯 《劳动合同法》今年1月1日实施,针对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中的一些疑问,市劳动局昨日进行了解答。

  有市民反映,某单位在与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合同时,合同期限不足1年,只有11个月,合同中的法人代表一栏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签字,并盖着人力资源部的章。

  市劳动局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只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劳动合同上,用人单位必须加盖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公章,人力资源部作为法人单位的下属部门,在合同上使用部门章违规。

  一位在某宾馆工作了一年半的劳动者反映,此前单位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直到去年12月26日才补签,但此前一年半的社保宾馆未为其补缴。市劳动局表示,依据《劳动法》,社保应当从劳动聘用关系发生之日起开始缴纳,宾馆应当补缴社保。

  (记者 王中亮)

网络编辑: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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