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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晚报 法制频道法制新闻  2008年11月18日 第 12

变更抚养权 首次“判前考察”


2008年11月18日1:58:00

  本报讯 本由父亲抚养的莎莎(化名)投奔母亲,母亲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沙坪坝区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决定实行“判前考察”。11月12日,考察期满后,该院将抚养权判给了莎莎的母亲。

  法院介绍,2003年6月,莎莎的父母协议离婚,莎莎由父亲抚养。今年6月,11岁的莎莎因生活琐事与父亲发生争吵后,来到母亲家生活。随后,莎莎的母亲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官认为,莎莎与父亲共同生活5年,与母亲生活时间较短,且未成年人的意志表达具有随意性、多变性和短视性,轻易下判可能不符合她的长远利益。为此,法院决定实行“判前考察”——考察莎莎在母亲处生活一段时间的表现,再确定抚养权。

  11月5日,考察期结束后,法院召集莎莎父母所在社区的妇女干部、莎莎的班主任进行座谈。莎莎的班主任周老师证实,莎莎母亲经常到学校送衣服,关心莎莎,莎莎的学习也比从前有了进步。法院再次征求了莎莎的意见,莎莎仍表示愿随母亲生活。综合各方面情况后,法院下判。

  据悉,这是全市法院系统首次在民案上尝试判前考察。

  记者 王明

  孩子的利益高于一切

  杨泽延

  父母离异,既是大人的不幸,更是孩子的不幸。决定谁是最恰当监护人的因素很多,也很复杂,有必要本着对孩子最为有利的立场,做出恰当的调整。

  道理虽说如此,操作起来却往往是件难事。本来就有“清官难断家务案”一说,在此种监护权之争中,往往更是爹说爹有理、妈说妈有理,而孩子夹在中间,要么碍于情面言不由衷,要么囿于自身的不成熟而判断不清甚或失误。

  沙坪坝区法院面对这起错综复杂的监护权之争,摒弃了单凭既有案情做出判决的司法惯例。他们灵活运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则,创造性地设定一个观察期,以全面考察孩子跟随非现任监护人一方实际生活的实际情况,并引入社区、学校等方面作为观察期的评价主体,待观察期届满时再酌情定夺,确保落下的法槌不偏不倚。

  谁说无私非得要铁面?如若我们的法官都能这样慎重、这样理性、这样温情地对待孩子、对待其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司法公正、社会和谐其有何难?

  (作者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欢迎读者通过本报热线966988或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电话023-67621818或登录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网站www.exceedon.net为法治锐评点题,并提出宝贵意见。

网络编辑: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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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三兄弟个个是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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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 首次“判前考察”
·变更抚养权 首次“判前考察”--2008-11-18 1: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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