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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晚报 法制频道法制新闻  2008年12月18日 第 20

非法传销 获利万元被罚五万


2008年12月18日3:37:00

  本报讯 本是个体户的廖某被朋友骗入传销组织后,也打着“连锁经营”的幌子,不断发展新下线,并从中获利1万余元。因犯下非法经营罪,北碚区法院判处廖某罚金5万元。昨日,该判决已生效。

  廖某原在北碚从事个体经营。法院介绍,因想追求高额回报,廖某被一个已成为传销组织成员的朋友看上,并发展为下线。去年2月,廖某向名为“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交纳了6.98万元,购买21份“股份”,正式成为该传销组织一员。在其后一年多时间里,他以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开始发展身边的朋友加入传销组织。就这样,以上下线的网络关系,廖某等人的非法经营数额达23.69万元,廖某个人获利1万余元。

  今年4月,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电话传唤廖某接受调查。接受调查时,廖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廖某违反国家有关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规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下线人员和逐级提成方式进行传销活动,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廖某系初犯,接到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能主动前往接受调查,同时能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王明

网络编辑: 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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