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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晚报 法制频道法制新闻  2008年12月24日 第 12

捡得别人银行卡 取款消费触刑律


2008年12月24日1:43:00

  本报讯 被经理“炒鱿鱼”后,无意中捡到经理的银行卡。为了报复,女子小瑞取出银行卡中的4万余元现金,免费请朋友吃饭、唱歌不说,还买礼物送给她们。昨日,九龙坡区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小瑞有期限徒刑4年,罚金两万元。

  21岁的小瑞在杨家坪西城天街大时代快餐店打工。今年9月1日,小瑞被经理张先生解雇。当天中午,她一个人呆在店内,无意中捡到张先生的一张银行卡。由于知道张先生将密码写在货物上,而货物就放在店内未使用的冰箱里,小瑞获取密码后,用这张银行卡进行消费,并轻而易举地取出卡内4万余元现金。当天下午,小瑞请两位朋友到沙坪坝、解放碑吃饭、唱歌,并购买东西送给她们。第二天,张先生发现银行卡不见了,遂报警。9月3日,警方将小瑞捉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记者 王非非

网络编辑: 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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