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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晚报 法制频道法制新闻  2008年12月24日 第 12

公证780万元还款协议到期未还直接申请法院执行


2008年12月24日1:43:00

  本报讯 合川一家建筑安装公司(下称建安公司),被另一家公司欠下780万元工程款。两公司今年11月签下《还款协议》,约定最后还款时间,并将该协议通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因仍未收到欠款,市公证处接受建安公司申请,出具了标的为780万的执行证书。昨日,公证员电话通知建安公司领取该执行证书。

  2006年3月10日,建安公司与我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将位于渝中区一项总造价约1300万元的土石方工程发包给建安公司。建安公司按照合同承包施工后,开发公司却未能按约及时全额支付工程款。直到今年10月,开发公司仍欠建安公司780万元。经协商,11月5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开发公司必须于12月11日前还清780万元工程款,否则建安公司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款协议》经市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

  然而截至本月中旬,开发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建安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公证处提出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公证处在确定开发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后,依法为建安公司出具了《执行证书》。公证员称,建安公司可据此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公证处主任刘乙称,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公证机构可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该项公证实际上是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当事人,提前自愿设置的一种便捷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节约司法资源,高效率解决民事、经济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记者 王明

网络编辑: 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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