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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晚报 法制频道法制新闻  2008年12月25日 第 21

如此受贿该当何罪


2008年12月25日3:02:00

  本报讯 国有公司下属集体企业的经理收受贿赂,究竟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还是算“受贿罪”?昨日,九龙坡区法院一审以前一个罪名定罪量刑。

  据了解,刘某原为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铝集团)国有单位职工,2000年被任命为集体企业、重庆市西铝工业公司(以下简称西铝工业)经理、法人代表,仍保留国有职工身份。2005年前后,甘肃省金昌市的一家销售中心承接了西铝工业属下公司的产品安装业务,经理郑某先后奉送刘某7万元。案发后,刘某退出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案发时是西铝集团全民所有制职工,又是西铝工业经理,属国家公务人员,便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刘某是国有职工,但其经理身份并非由西铝集团任命,而是由同样是集体企业的西铝实业任命并对其管理,故不是国有公司负责人,也非受国有公司派遣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为此,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其判刑三年,缓刑四年。记者 王非非

网络编辑: 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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