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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晚报 法制频道法制新闻  2008年12月25日 第 21

下月1日起案件上诉可在当地缴诉讼费


2008年12月25日3:03:00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高院获悉,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跑腿之累,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市法院调整优化诉讼费缴纳方式, 巡回案件当场收费,上诉案件在当地法院缴诉讼费。

  市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我市城口等边远地区,农村群众缴一次诉讼费,要花一两天时间。为此,市高院积极与财政、银行等单位协调,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凡是基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边、远、水上等交通不便地区当场审理案件的,且当事人离指定代收银行较远、直接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法庭工作人员可当场收取诉讼费,并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印制的《重庆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专用收据(巡回法庭专用)》。为加强管理,市高院要求人民法庭建立巡回案件诉讼费统计台账。

  由于直辖市的二级管理体制,重庆各中院和基层法院的诉讼费,分属市级财政和区县财政。以前,当事人上诉到中院的案件,需要到中院所在地的银行缴纳上诉费。今后,当事人如果上诉,由基层法院算出上诉费,当事人可以直接到当地基层法院指定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网点缴纳。市高院还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基层法院将此项工作纳入诉讼引导制度。

  据了解,市高院还准备在部分法院试点,尝试将银行POS机配备到立案部门,方便当事人在立案的同时,直接在法院通过POS机缴纳诉讼费,如试点顺利,全市法院将在明年全面推广这一便民措施。记者 唐中明

网络编辑: 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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