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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晚报 法制频道法制新闻  2008年12月30日 第 20

广告亮灯时间“缩水”客户请求公证证据


2008年12月30日2:08:00

  本报讯 房产经纪公司与广告公司签订合同后,广告公司未按约在规定时间为户外广告牌亮灯。为维权,房产经纪公司在公证员监督下,拍照取证。近日,重庆市公证处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

  去年8月,我市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下称经纪公司)与我市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广告公司),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由广告公司代理经纪公司的户外广告,在位于210国道机场高速公路上,发布喷绘画面户外广告。广告期限从2007年9月至2009年9月。合同还特别约定,该户外广告每晚要在路灯点亮后,亮灯4小时。合同签订后,经纪公司发现广告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亮灯。

  今年10月底,经纪公司派人到重庆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从11月初至12月初,两名公证员与经纪公司代理人,先后5次在合同约定的亮灯时间来到该户外广告处,对该户外广告未亮灯的现状拍摄照片若干张。最后,公证员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

  重庆市公证处主任刘乙介绍,保全证据公证的运用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合同纠纷、侵权索赔的取证以及文书送达等方面。记者 王明

网络编辑: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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