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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者立遗嘱 表妹能为表兄做见证人吗, 重庆晚报-法制频道-法制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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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者立遗嘱 表妹能为表兄做见证人吗


2008年04月19日1:23:00

■法院:双方属于利害关系人,遗嘱无效
■律师:未参与遗产分配者不属利害关系人



郭娟 制图

  

  本报讯 一名婆婆去世前,立遗嘱把房产赠给儿子,并找来姨侄女作见证。两审法院都认为,姨侄女是利害关系人,遗嘱无效。昨天,儿子的代理律师表示要申诉。

  法院查明,张爷爷和王先生是继父子关系,张爷爷和老伴原有一套125平方米的房屋。2000年11月,张爷爷的老伴杨婆婆去世。处理完后事,王先生摸出母亲生前留下的一份遗嘱。因杨婆婆不会写字,就找人代书,并有两个见证人。婆婆在遗嘱中说:“本人辛劳一生,积攒了一些个人财产,为避免我离世后家人因此发生纠纷,自愿立下这份遗嘱。本人合法财产有与老伴共同所有的房屋125平方米,我享有一半产权。现自愿把这一半产权留给亲生儿子王先生。”

  但张爷爷不认可这份遗嘱。张爷爷告诉法官,他和老伴虽是再婚,但也是相濡以沫走到金婚。所以,最初他尊重老伴生前的意愿,同意按遗嘱分割房产,而且还与继子签订了遗产分割协议。但是,他后来得知遗嘱并非老伴所留,为此起诉,要求继承遗产。

  去年10月,渝中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涉案遗嘱有两个见证人,其中一人是杨婆婆的姨侄女,也就是王先生的表妹。根据继承法,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由于王的表妹与王先生属于利害关系人,法院认定这份遗嘱无效。为此,法院判决张爷爷继承该房的93.75平方米,王先生继承31.25平方米。

  王先生不服,上诉到市五中院。他的代理律师张孔华认为,王先生的表妹不应当是利害关系人。按法律规定,能够分遗产的人,才属于利害关系人,而表妹并没有分遗产。

  上周,王先生接到市五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张律师坚持他所理解的利害关系人的概念,并打算在下周到市高院申诉。   记者 罗彬

网络编辑: 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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