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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解读信用卡诈骗, 重庆晚报-法制频道-法制新闻
  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晚报 法制频道法制新闻  2008年05月10日 第 06

法学教授解读信用卡诈骗


2008年05月10日2:01:00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取钱,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该司法解释从5月7日起施行(本报5月8日报道)。昨日,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对此进行解读。

  为何不是盗窃罪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朱建华称,以前在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拾得他人信用卡,如果在柜台上取钱,就是诈骗;在柜员机上,则是盗窃。因为柜员机只是个机器,不能说是被骗了,所以定性为盗窃。如今,该司法解释的出台统一了认识。因为不管你是在哪里取钱,都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而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骗取财物,所以定性为信用卡诈骗很符合司法实践。

  两罪量刑有差距

  两罪的量刑有什么区别呢?朱建华解释,按照相关法律,盗窃1000元或以上,才构成犯罪;信用卡诈骗的金额则至少要达到5000元。《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犯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哪些属于信用卡

  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信用卡”的概念,即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这一概念,较之金融系统对信用卡的界定有所扩充,将借记卡也纳入到信用卡的范畴。

  记者 莫雪庆

网络编辑: 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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