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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关部门提醒捐款后保留凭证可享优惠, 重庆晚报-专题报道-汶川地震专题
  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晚报 专题报道汶川地震专题  2008年05月18日 第 21

市有关部门提醒捐款后保留凭证可享优惠


2008年05月18日5:38:00

  本报讯 市有关部门称,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和企业在对外捐赠时,均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提请捐款以后请妥善保留凭证以便届时享受优惠。

  在个人税收优惠方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捐赠额大于限额时,只能按捐赠扣除限额扣除)。

  对于个人向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部分经过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个人向其捐赠的所得,按照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时全额扣除。在企业税收优惠方面,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谓的公益性捐赠,就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上述对外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仅仅是在通常情况下适用的规定。” 市有关部门人士表示,我市正在制定相应的向灾区捐款税收优惠政策,待国家有关部委批准以后实施。

  有关人士提醒,大家在向灾区捐款时,若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和企业均需做好相应准备——个人通过相关组织捐赠时,应取得捐赠专用票据,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单位统一将个人的捐赠款汇总捐赠的,单位在取得统一的捐赠票据后,将与其相对应的个人捐款明细单附后,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记者 张彬

网络编辑: 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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