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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有调整, 重庆晚报-要闻综合-权威发布
  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晚报 要闻综合权威发布  2008年05月09日 第 06

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有调整


2008年05月09日2:05:00

  本报讯 昨日,市政府发出通知,决定调整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比此前标准均有提高。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调整如下:

  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经开区、高新区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不低于1900元/人·年。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不低于1700元/人·年。

  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16个区县(自治县)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不低于1500元/人·年。

  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要求各区县政府必须在2008年7月底前,依据此标准,结合当地实际,调整制定本行政区域五保供养具体实施标准。首席记者 李伟 记者 李珩

网络编辑: 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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