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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责”也要“问”, 重庆晚报-法制频道-新闻时评
  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晚报 法制频道新闻时评  2008年06月20日 第 02

既要“责”也要“问”


2008年06月20日2:49:00

  行政问责制,如同悬挂在官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再是回家卖红薯,而是有可能面临更严厉的惩罚。

  在“阳光政府”已成为诸多地方行政机关所宣示的目标时,人们在媒体上见到那些应公开的问责信息和数据还不够充分。在此意义上,重庆市监察局昨日的通报,可谓弥足珍贵。

  2004年,我市在全国率先推行行政问责制。如今3年过去,51例问责、104名领导干部被追责,实实在在的数据和事例表明,重庆注重了问责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落到了实处。

  不过,问责一词由“问”和“责”两个字构成。问责制中的“问”,就是要追究政府官员他们在干什么,追究他们为什么这样干。问责制中的“责”就是责罚的意思,就是在问的基础上,对那些不能有效地解释自己行为的失职或不能尽职尽责的政府官员给予制裁。

  毫无疑问,被“责”的主体是失职官员。而问的主体,就没有这样简单,除了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首长和特定的行政监督外,还有一个最重要的主体——公众。

  显然,只有将公众的“问”,与前四类问责主体的问责行为结合起来,才能避免重“责”轻“问”,即重结果轻过程的现象。问责变成了事后监督,出了大事才去惩罚这些官员,不但造成巨大损失,而且还害了这些官员。重“责”轻“问”的结果就是不能做到防微杜渐。

  问责制未来的建设,首在加强“问”的功能,特别是要强化公众作为主体的“问”的功能,将问责环节前移,更多地做到事前“问”(监督)和事中“问”(监督),这样既可以减少潜在的损失,同时也保护了政府官员。

  ◆朴实

网络编辑: 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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