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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 重庆晚报-法制频道-法制新闻
  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晚报 法制频道法制新闻  2008年06月05日 第 14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


2008年06月05日1:53:00

  渝北区

  率先出台

  本报讯 同一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内有5件以上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3件。记者昨日从渝北区政府了解到,该区已率先出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并于6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还规定,如果行政首长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则须报区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同意后,由本单位的行政副职代为出庭应诉。如行政首长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或因未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则将由该区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记者 杨娟

网络编辑: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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