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广告公司在楼房外墙设置广告牌,却只向其中一层支付占用费,采光和通风也受到影响的另一层住户不服,起诉要求同样的场地占用费。6月30日,北碚区法院判决广告公司每年补偿该层住户场地占用损失2万元。
法院介绍,去年5月,我市某广告公司因业务需要,准备在北碚中山路一幢临街住房六楼和七楼的外墙上设置广告牌。该公司与六楼住户签订了租用场地合同,每年支付2万元的场地占用费。但是,该公司未与七楼住户签订类似合同。
今年1月,七楼住户起诉。他们认为,广告公司设置在他们家外墙的广告牌,使家里部分窗户被遮挡,严重影响了采光和通风,影响了人身财产安全。因此,要求广告公司从2007年5月设置广告牌起,每年也向自己支付场地占用费2万元。
广告公司认为,设置在中山路的这块广告牌高6.5米,占用六楼住户外墙的高度是4.5米,占用七楼住户只有2米。由于占用七楼的高度只有六楼的一半,因此他们只愿意支付1万元。但是,该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为广告牌高度降低,给七楼住户生活造成的影响也减半。
法院审理后认为,广告公司设置广告牌时,既未征得七楼住户的同意,也未与其达成相关的补偿协议。因此,该行为侵犯了该住户的合法权益。最后,法院参考广告公司与六楼房屋所有人的补偿办法,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 王明 实习生 谢威利 叶剑锋